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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司機投保非營運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后遭遇保險拒賠丨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以案釋法:
2020-08-26 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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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義購買房地產,這些風險必須考慮
導讀:滬上限購政策的實施,導致很多想買房的人因不符合限購政策規定,而無法在滬購置房地產。在這樣的背景下,很多人選擇通過公司(注冊公司或者股權轉讓)的方式來購買房屋。這種變通做法,存在這很大的法律風險,應當謹慎對待。 一、通過注冊公司的方式購置房地產 在公司限購政策出臺之前,普遍做法就是自己注冊成立公司,讓后以公司名義購置房地產。自2019年7月3日起,企業購買商品住房必須同時滿足設立年限已滿5年、在本市累計繳納稅款金額已達100萬人
2020-08-25 2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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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律規定交房條件,并不代表不能交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有些地方主管部門還制定了《準許交付使用證》,要求開發商在取得此證后才能將房屋交付使用。那么,在司法實踐中,這些規定是否影響房屋的交付使用呢?也就是說,如果未達到前述條件,開發商將房屋交付使用,則,逾期交房的時間節點,是否要計算到開發商驗收合格或取得相關證件的時間點呢? 答案是否定的。 即不符合前述條件的,并
2020-08-24 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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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買受人可主張惡意串通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現實中,時常遇到一房二賣的行為。那么,此種情形下,當事人該怎么維權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在遭遇一房二賣情形時,先買受人可起訴法院,要求確認房產商與后買受人惡意串通簽訂的房屋買賣無效。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
2020-08-21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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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投保人有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以案釋法 中
2020-08-19 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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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之預約合同
釋義: 預約合同的本質是契約。預約合同最早存在于買賣、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個別契約之中,后被有些國家擴及于所有契約。不同國家對預約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同。預約合同的成立與效力原則上適用一般合同的規定;違反預約合同侵害了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中沒有預約合同的相關條款,在新頒布的《民法典》中,將預約合同寫入法典。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
2020-08-18 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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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保證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條是關于商品房買賣中定金及處理原則的規定。然后,在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忽略了其約定的到底是定金還是保證金。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為保證合同
2020-08-17 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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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質量問題及處理
商品房質量問題是指出賣人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國家、行業標準及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根據房屋質量的嚴重程度,買受人可做如下處理: 1、有質量問題,不影響房屋的使用、安全性能和價值,可以安全使用的,可以維修消除瑕疵,由出賣人承擔費用。 2、有質量問題,不影響使用、安全性能和價值,但無法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減少價金、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 3、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
2020-08-17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