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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之侄、甥亦可代位繼承
導讀: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代位繼承制度,其范圍僅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代位繼承的范圍將擴大,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將可以代位繼承。 親辦案例: 近期,本律師接待了張先生姐姐的咨詢,家住寶山的張先生年近7旬,一生未婚,膝下無子女,他們的父母前幾年去世了,兄弟姐妹總共4個人,大姐已經去世,張先生名下有一套房屋。那么如果張先生去世,遺產該怎么分?哪些人有份額,哪些人沒有份額
2020-09-01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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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中風險的轉移
房屋買賣中風險的轉移,是指作為買賣標的物的房屋,如果在買賣過程中發生意外損毀、滅失,風險應由買賣雙方哪一方承擔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
2020-08-31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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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權利瑕疵,買受人怎么辦?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買方有時會遭遇到這樣的情況,即出賣人的房屋上設有抵押權、租賃權,或者存在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原售房單位的優先購買權、典權人典物留買權等。那么,遭遇此種情況,作為買受人,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房屋買賣是典型的有償合同,出賣人當然要對其交付的房屋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所謂房屋權利瑕疵責任,是指第三人在房屋上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合法權利,因第三人向出賣人主張權利,致使買受人受到損害,此時出賣人就應
2020-08-2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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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司機投保非營運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后遭遇保險拒賠丨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以案釋法:
2020-08-26 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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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義購買房地產,這些風險必須考慮
導讀:滬上限購政策的實施,導致很多想買房的人因不符合限購政策規定,而無法在滬購置房地產。在這樣的背景下,很多人選擇通過公司(注冊公司或者股權轉讓)的方式來購買房屋。這種變通做法,存在這很大的法律風險,應當謹慎對待。 一、通過注冊公司的方式購置房地產 在公司限購政策出臺之前,普遍做法就是自己注冊成立公司,讓后以公司名義購置房地產。自2019年7月3日起,企業購買商品住房必須同時滿足設立年限已滿5年、在本市累計繳納稅款金額已達100萬人
2020-08-25 2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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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律規定交房條件,并不代表不能交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有些地方主管部門還制定了《準許交付使用證》,要求開發商在取得此證后才能將房屋交付使用。那么,在司法實踐中,這些規定是否影響房屋的交付使用呢?也就是說,如果未達到前述條件,開發商將房屋交付使用,則,逾期交房的時間節點,是否要計算到開發商驗收合格或取得相關證件的時間點呢? 答案是否定的。 即不符合前述條件的,并
2020-08-24 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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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買受人可主張惡意串通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現實中,時常遇到一房二賣的行為。那么,此種情形下,當事人該怎么維權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在遭遇一房二賣情形時,先買受人可起訴法院,要求確認房產商與后買受人惡意串通簽訂的房屋買賣無效。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
2020-08-21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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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投保人有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以案釋法 中
2020-08-19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