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江西洪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固鎮分公司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保險糾紛,案號:(2017)皖0323民初2252號。 案情簡述:
2020-07-01 2001
-
你所簽訂的“投資協議”很有可能是聯營合同
什么是聯營合同? 聯營合同是企業之間或者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為了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而達成的聯合經營的協議。聯營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之外,還有其自身的特征: (1)聯營合同的主體是法人,而且必須是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不能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公民個人也不能成為聯營合同的當事人。 (2)聯營合同主要體現了聯營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3
2020-06-30 1744
-
明確第一受益人很重要,可防止發生保險事故無法進行理賠丨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2019)云23民終282號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姚安支公司與楊學英、周世垚、周某、宋慶蘭、姚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
2020-06-24 1648
-
《民法典》新增之居住權
居住權釋義: 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2018年8月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專門規定了“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并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四章 居住權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
2020-06-23 2363
-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東資格如何繼承? | 股東資格繼承
股東資格 VS 資格繼承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東資格可以繼承嗎?如何繼承? 目 錄 一、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繼承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公司股東資格可以繼承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繼承若干建議 一、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繼承案例再現 三人合資成立公司 某某置
2020-06-22 1634
-
什么情況下,股東可以退出公司? |股權回購
股東出資 VS 股權回購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在特殊情況下,股東是否可以退出公司呢? 目 錄 一、有限公司股東退出公司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公司須回購股東股權 三、律師關于受讓有限公司回購股東股權若干建議 一、有限公司股東退出公司案例再現 合資公司成立
2020-06-19 1591
-
單位為員工購買人身保險可以任意指定受益人嗎?
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以案釋法: 張少卿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案號:(2018)蘇0611民初682號、二審案號:(2018)蘇06民終279
2020-06-17 1915
-
以投資賺取差價為目的的購房行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案例: 鐘某原為上海市閘北區共和新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產權人。2013年9月26日,鐘某(出賣方、甲方)、凌某(買售方、乙方)與上海某房地產經紀事務所(以下簡稱“某公司”)(居間方、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載明:丙方為甲方與乙方買賣系爭房屋事宜提供居間服務;系爭房屋售價款為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550,000元,乙方向丙方支付意向金185,000元,作為與甲方進行洽談之用。如甲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則該
2020-06-17 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