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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認
為保證公司經營的靈活性和高效性,公司法創制了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制度。根據這一制度,股東依約定足額出資后,即享受有限責任,不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依法獨立承擔。 但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資格時,公司成為股東實施自身意志的工具,公司就喪失了獨立人格。此時,公司債務應視為股東自身所為,應由股東承擔責任。 因此,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
2019-09-30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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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賠償責任
我國相關法律賦予了公司股東許多權利,股東在享受各項權利的同時,本著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股東亦負有正當行使權利的義務。股東權利的行使是公司治理的重點,旨在防患股東濫用權力損害相關方的利益。 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的表現形式很多。如,有的股東濫用公司財產管理權,無償調撥、占有公司財產;有的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權,混同不同公司的法律人格;又如,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查賬權,有的股東為個人經營的目的,以查賬為由,竊取公司商業秘密;等等。
2019-09-29 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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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與公司的關系及公司的民主管理
關于職工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職工在公司中的地位,以及公司的民主管理,《公司法》第17條、第18條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公司法》第17條規定:“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18條規定:“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
2019-09-27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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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員工不繳社保的申請,企業就可免責嗎?
“申請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貴司不要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 這是某員工交給所在企業的《不繳社保申請》中的一段文字。 企業日常經營中,有的企業主為節省開支,不愿為員工繳納社保,并要求員工向企業提交《不繳社保申請》;還有的員工為了盡量多拿現金報酬,要求企業不要為自己繳納社保。這種員工自愿或不自愿的不繳社保,企業能夠免除不繳社保的責任嗎?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企業的強制性義務,企業是不能逃避的。即便員工自
2019-09-26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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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執行擔保的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4號)第五條之規定:“公司為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公司章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因此,申請執行人在遇到公司欲為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時,應要求該公司出具公司章程及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提供的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必要時,申請執行人應核實被執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的真實性,可到工商機關調取該公司的章程,或要求公司章程有公司蓋章、股東簽字。 我國《公司法
2019-09-25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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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的程序
我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該條法律規定
2019-09-24 4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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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外投資
我國《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根據該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即對外投資。對外投資是公司在其本身經營的主要業務以外,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方式,或者以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境內外的其他企業進行投資,以期獲得投資收益的經濟行為。 公司作為能夠自行承擔責任的法人,享有自主經營權,對外投資是公司發展的需要。公司的投資對象可以是其他有限責任公
2019-09-23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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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子公司民事責任的承擔
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該條法律規定了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的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一、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因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人格與設立它的公司的人格是合二為一的。因此,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
2019-09-20 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