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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個公司的掛名法定代表人,如何規避法律責任?
現實中有不少這樣的情形,即公司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實際上并不擔任與履行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的任何職務與職權,與公司運行沒有實質關系,僅僅因為與公司實際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口頭或書面協議,充當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這種情形就是“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 掛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有兩種情形: 1、公司普通員工擔任法定代表人 :該掛名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上班,但是一般的員工。 2、非公司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 :這是比較常見的情形。掛名
2019-09-19 2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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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我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據此,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公司名義從事的行為,視為公司的行為,應由公司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但在某些法定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會就公司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種情況下,一般是法定代表人的行為違法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許多法律風險,即需要對某些行為承擔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2019-09-18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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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兩次跳中介,最終落得一場空
案情簡介: 房東丁某與買家陳某在滬上某大型中介公司居間認識并達成買賣合意,后為了節省中介費,2016年1月,買家陳某找到上海某房地產經紀事務所,在其居間下,與丁某簽訂了關于普陀區某小區房屋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合同簽訂后,陳某支付了定金5萬,并約定于2016年1月13日前追加定金350,000元,并定于2016年2月20日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2016年1月18日,陳某發送消息:“想跟你商量個事情,我想跳過這個中介。直接找個代理人幫我做
2019-09-16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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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在交易中,經常遇到公司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情形,那么,這種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么是公司的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是指國家允許公司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及服務項目,是公司業務活動范圍的法律界限,體現公司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我國《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
2019-09-11 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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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約束力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對公司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公司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因為公司章程是依法制定的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的規則,所以對公司有約束力
2019-09-10 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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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額住所成本:徒增的企業成本,推進住所開放?
我國《公司法》第十條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可見,公司設立時要有住所,且公司只能有一個住所,并應位于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但從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該住所如何構成、是否僅限于商業用房或辦公房,并無明確要求。 在公司登記實踐中,“住所證明”又被進一步確定、物化為“房屋
2019-09-09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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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現代公司制度下的主要表現形式,股份公司又代表著最高層次的企業類型。在經濟生活中,公司根據經營活動的需要及投資者的要求,變更組織形式非常普遍。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掛牌上市公司需以股份公司為要件,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在上市前,必須變更公司組織形式。 《公司法》第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
2019-09-06 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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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個人信息不屬于工商部門公開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但公民公民身份證號碼、住址信息屬于公民個人信息,依法不屬于工商部門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當事人依據公司法第六條規定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公民個人身份證號碼、住址信息的,工商部門不會予以公開。 附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
2019-09-04 5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