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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不動產,有效嗎?|物權法
導讀: 我們購置不動產時,在《不動產權證》附記頁上往往都會標注“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那么這兩種不同形式的共有,在法律上有哪些具體規定,在法律效果上又有哪些區別。實踐中常見并不是全體共有人均到場簽訂買賣合同,僅有部分共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能否過戶?本文將一一為您解析。 《物權法》第九十三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什么是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
2019-12-03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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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采用而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后果|合同法
關于合同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應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有兩種情形:一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二是當事人約定的情形。 但是,在實踐中,當事人未按上述規定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是否成立? 對于上述問題,應當視不同情況而定: 如果
2019-12-02 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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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實,會有什么法律后果?|公司法
股東出資,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因貨幣本身具有確定性,在用貨幣出資時,不存在差額問題。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與貨幣相比,價值上就具有了不確定性,因此,易于出現出資與實際價額不符的情形。股東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實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一、股東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實的構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時,為股東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實。 以
2019-11-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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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保險利益,防止花錢購買的保險合同無效丨保險法
一、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
2019-11-27 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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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居住的小區如何分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物權法
釋義: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全體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法律規定: 《物權法》 第七十條 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
2019-11-26 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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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合同法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這是關于訂立合同的形式規定。 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再現內容的方式達成的協議,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這種形式有據可查,可有效防止爭議,利于解決糾紛。 關于書面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
2019-11-25 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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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公司法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具體說來,分以下兩種情況: 1、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資金存入公司的賬戶。公司章程如規定一次性繳納的,股東必須一次性足額將貨幣存入公司賬戶;如規定分期繳納的,股東必須按期足額將貨幣出資存入公司賬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各方應以自己所有的貨幣進行出資。 2、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轉移財產權手續。以動產出資的,移交實物;以不動產所有權出資的,辦理所有權轉讓的登記
2019-11-22 2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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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如何區分|合同法
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是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兩種用工關系,這兩種關系容易引起混淆,在司法實務中,區分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主要的意義在于,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由誰承擔以及如何承擔。 一、承攬關系 【法條】 《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是:“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
2019-11-20 1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