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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處于盈利狀態,股東是否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訴?|公司解散
公司經營管理 VS 公司解散 我國公司法第182條規定了股東有權申請法院解散公司。那么,何種情況下,法院會判決公司解散呢? 目 錄 一、股東申請法院強制解散公司案例再現 二、法院強制解散公司案例判決分析 三、律師關于因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解散公司之分析與建議 一、股東申請法院強制解散公司案例再現 1. 某某公司成立
2021-11-0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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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循環經濟戰略下的食品塑料包裝禁令即將實施
自2018年中歐簽署循環經濟合作的諒解備忘錄以來,中歐各國對于塑料污染的治理均已經逐步進入了相應階段目標的落實執行。隨著歐盟內一次性塑料制品指令(Single-use Plastic Directive,SUPD)的出臺(參見往期《歐盟對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費減量政策的進展》),法國于2020年2月10日頒布的《反浪費與循環經濟法》(AGEC)亦將達成其設定的階段性減塑目標。 一、新鮮果蔬銷售不得使用一次性塑料包裝 根據AGEC的規
2021-10-29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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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消費者身份的認識仍存分歧
近年來,部分人群在消費過程中針對性地購買“問題食品”,并利用相關法律向企業索賠獲取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并以此為業,被俗稱為職業打假人。除了向行政部門投訴舉報外,職業打假人還會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因此,職業打假人會以日常消費領域的懲罰性賠償作為主張請求各地法院支持,這其中爭議的焦點通常在于職業打假人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 一、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
2021-10-28 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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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轉讓后未過戶發生事故由誰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段好敏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2021-06-15 法院: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1)豫
2021-10-27 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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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總房價款20%的違約金,法院一定會判20%?
案例: 2021年2月21日,王某與張某雙方簽訂了關于上海市浦東新區某房屋的《房地產買賣(含居間)合同》、《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約定王某以總價410萬元的價格購買上述房屋。2021年4月1日,王某在示范版《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上簽字,張某于4月2日簽字。付款方式為定金20萬,于4月2日之前支付280萬,5月31日之前支付60萬元,交房付50萬。違約責任為:逾期付款超過15日,另一方可以按照逾期未付款項的日萬分日五支付賠償金,同時有單方解除
2021-10-26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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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設計得好,股東可以確保自己的公司經營權!
公司章程VS 公司經營 公司管理中,有時會對相關股東推薦的、經原董事會決議聘任的總經理作出解聘的決議。此時,原推薦股東可以申請撤銷相關決議嗎?該股東如何確保自身對公司經營權的控制呢? 目 錄 一、公司解聘總經理糾紛案例再現 二、公司解聘總經理糾紛案例解析 三、律師關于股東經營權保護之意見建議 一、公司解聘總經理糾紛案例再現
2021-10-25 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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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誰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代蘭榮、薛杰等與王小波、陳健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2021-03-30 法院:安徽省靈璧縣人民
2021-10-20 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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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拆遷如何分配拆遷利益
案例: 被繼承人唐某1(2014年1月21日去世)與徐某8(1984年12月2日去世)登記結婚,共同生育徐某7(2015年12月18日去世)及徐某1。徐某4、徐某5及徐某6系由徐某8與前妻錢某(已去世)生育,后由被繼承人唐某1與徐某8共同撫養長大。 徐某1向法庭陳述,因被繼承人唐某1與徐某8結婚時年代久遠,因此無法查詢到具體的結婚登記日期,但被繼承人唐某1與徐某8結婚時,徐某4、徐某5及徐某6年紀尚小,不能獨立生活,是由被繼承人唐某1與徐某8共同
2021-10-20 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