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鏈存疑下的疑罪從無——散裝酒“致死”無罪判例淺析
食物中毒事件在日常生活中偶有發生,其中包括散裝酒、自泡酒等因生產工藝管控缺失或因工業酒精勾兌等因素引起的甲醇急性中毒事件。為此,相關的食品生產及經營者或面臨刑事犯罪的風險,但是食物中毒與食源性危害因素之間是否具有充分的因果關系,需要著重審視證據鏈的完整性。
一、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 經典案例
潘某與吳某夫婦投資設立了某烤肉店,向消費者提供自助餐飲服務。店內提供的“糯米酒”、“櫻桃酒”、“桑葚酒”、“枸杞大棗泡酒”等泡酒為吳某從他人處購買的散裝白酒自制泡酒。2015年12月20日18時36分至22時18分期間,張某3、劉某3等人在該烤肉店就餐聚會,飲用了店內提供的枸杞大棗泡制的白酒,共計約13杯。眾人隨后轉往某歌城唱歌,期間張某3劉某3等人還飲用了不到一箱(24瓶)啤酒。21日凌晨,各自回到住處休息。12月22日上午9時,張某3在火車上出現視力模糊、胸悶、嘔吐等癥狀,因病情嚴重且迅速惡化,緊急就近搶救無效死亡。12月22日19時,劉某3于租住房中被人發現死亡。其余部分聚會人員亦出現頭暈、嘔吐、視力下降等癥狀,經住院治療初步診斷為中毒反應。尸檢報告表明,死者張某3的血液中檢出甲醇,含量為115.04mg/100mL;從張某3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8.94mg/100mL,符合甲醇中毒死亡;死者劉某3心血中檢出甲醇,濃度為171.9mg/100mL,未檢出乙醇,死亡原因符合急性甲醇中毒死亡。
在該烤肉店被查封的泡酒中,經檢驗發現枸杞大棗泡酒中甲醇濃度478g/L,葡萄酒中甲醇濃度為5.9g/L,其他送檢酒類甲醇濃度均<0.6g/L。
后檢方指控被告人潘某與吳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提起公訴,二位死者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號:(2018)川刑終560號)
一審法院判決摘要:二被告人無罪,駁回附帶民事訴訟
本案的監控錄像、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證據,能夠證實張某3、劉某3等人因飲用了被告人潘某與吳某經營的烤肉店內提供的枸杞大棗泡酒,而造成甲醇中毒的事實。但是,本身為非食品原料的高濃度的甲醇從何而來存在合理懷疑。被告人店內的“枸杞大棗泡酒”系案外人杜某提供的散裝白酒泡制而成,而杜某則是從陳某處購得,陳某則是從鄧某2酒廠、趙某白酒銷售門市購得。陳某、鄧某2酒廠、趙某白酒銷售門市的所有酒類均被提樣檢測并未發現甲醇超標的情況。綜合在案所有證據分析,都不能確定本案中甲醇的來源,而無論是自制泡酒,還是自然發酵釀酒均不可能使本案被告人提供飲用的枸杞大棗泡酒內的甲醇含量如此之高。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系故意犯罪,就需要證明其具有明知存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仍實施銷售的主觀故意。綜合全案所有證據,均無法證實被告人具有明知存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仍實施銷售的犯罪故意,公訴機關用以支持其指控犯罪的證據嚴重不足。被告人在購酒環節上未盡到查驗義務、把關不嚴,未在其銷售的泡酒上標注相關名稱、日期并不是導致“枸杞大棗泡酒”含有高濃度甲醇的原因,公訴機關指控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本案并未查清這一關鍵問題,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懷疑,本案基本事實不清。
雖然張某3、劉某3等人確因飲用了被告人潘某與吳某經營的烤肉店內提供的枸杞大棗泡酒而甲醇中毒,遭受了經濟損失是事實,但是該經濟損失不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導致,不應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二審法院判決摘要: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關于案涉大棗枸杞泡酒是否屬于不符合標準的食品的問題。本案原審被告人未按照《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規定購買散酒,也未在容器外注明泡制日期等信息,其行為具有行政違法性,其購買并泡制的泡酒不符合以《食品安全法》為制定依據的《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規定的購買、銷售等條件,銷售的泡酒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關于危害結果與原審被告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經營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問題。從科學角度來說,白酒釀造發酵工藝中存在微量甲醇,為此,GB 2757-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置酒》允許以糧谷類為原料的白酒中存在低于0.6g/L的甲醇,允許其他原料制作白酒中存在低于2.0g/L的甲醇,故采取正常程序的自然工藝所生產的白酒不會產生如本案這般的超標甲醇。可見,無論從科學角度還是在案證據來看,案涉大棗枸杞泡酒中的超標甲醇不是源于銷售商出售的散酒,也不是原審被告人自行購買散酒后因浸泡大棗枸杞而產生,而是外來介入因素形成,但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超標甲醇如何產生,何人實施,導致介入因素的情況未查清。
雖原審被告人購買散裝白酒自制的泡酒不符合安全標準,但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體內攝入超標甲醇,而在未查清超標甲醇如何產生的前提下,不能將被害人死亡結果歸因于原審被告人提供自制泡酒的行為。
三、 檢測報告突顯甲醇含量存疑,疑罪從無保護人權
縱觀兩審判決意見,“疑罪從無”成為了司法審判人員堅持二被告無罪的重要法律規則。在上述案件中,最關鍵的存疑點在于散裝酒整條供應鏈上的甲醇含量的“突然升高”。雖然兩位死者確因甲醇中毒而亡,但是經對散裝白酒的整個供應鏈的檢測結果來看,未發現甲醇超標的情況。換言之,法院認為,二被告提供飲用的枸杞大棗泡酒樣品中甲醇含量經檢測結果高達478g/L,無法從既有證據中找到合理的解釋。因此,在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從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發,推定二被告無罪體現了法律對所有公民的保護。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 中國毒理學會毒理學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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