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對公司有哪些忠實義務? | 忠實義務
董事高管 VS 忠實義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為股份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對公司具有忠實義務。那么,法律對公司的董事、高管的忠實義務是如何規定的呢?
目 錄
一、公司董事忠實義務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公司董事無須承擔責任
三、律師關于公司董事、高管忠實義務之分析與建議
一、公司董事忠實義務案例再現
1. 某某公司是于1998年1月13日經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核準登記成立的公司,注冊資本800萬元,該公司工商注冊登記檔案載明截止至2006年5月該公司的股東為某某工會、胡某某、黃某某、陳某、朱某某、郭某某,而某某工會、胡某某、黃某某、陳某、朱某某、郭某某實際出資分別為85.95萬元、370.175萬元、28.125萬元、26.075萬元、39.125萬元及50.55萬元(共600萬元)。
2. 2006年5月16日,廣州市某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依據某某公司委托,出具編號為某某驗字[2006]第HT0261號《驗資報告》載明:貴公司原注冊資本為人民幣800萬元,其中某某工會以實物出資的200萬元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過戶到公司名下,實際出資600萬元。
3. 某某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胡某某向某某公司補繳注冊資本200萬元及利息。
4.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一審:天河區人民法院(2016)粵0106民初20124號
二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1民終358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公司董事無須承擔責任
本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管對公司的忠實義務的相關問題。
1.公司董事、高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管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公司的發展。因此,董事、高管須對公司盡忠實和勤勉義務,依法行使職權。否則,董事、高管須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2.案涉公司董事未違反忠實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法對董事的忠實勤勉義務具有明確規定。某某公司所稱的作為某某公司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胡某某未向某某工會催收注冊資本,違反了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勤勉義務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所規定的情形,故某某公司的該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董事、高管忠實義務之分析與建議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管由公司股東選舉、委派或聘任產生,須依法行使權力,為公司謀取最大利益,不得違反對公司董忠實、勤勉義務。
公司董事、高管的忠實、勤勉義務,公司法進行了明確規定,董事、高管須嚴格遵守。同時,相關人員在判斷董事、高管是否踐行忠實、勤勉義務這一問題時,亦應以法律規定為準繩。鑒此,本律師特對公司的董事、高管的忠實義務作如下分析:
1.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董事、高管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是前提條件。
2.公司法關于董事、高管違反忠實義務的列舉性規定
公司法對公司的董事、高管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進行了列舉性規定,具體來說,董事、高管不得有以下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3.董事、高管違反忠實義務的法律后果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規定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同時,觸犯刑事法律的,還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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