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濟使用方式方法錯誤,法律不予保護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
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
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
處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高平市華樂蘭馨家居裝飾有限公司與劉某、姚某排除妨害糾紛
法院: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晉05民終677號
案情簡述:
1、2018年2月6日,張某、劉國昌及被告劉某作為股東共同簽署了《高平市華樂蘭馨家居裝飾有限公司出資協議書》,約定申請設立公司,主要經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等,其中股東張某出資20萬元貨幣,出資比例為40%,股東劉國昌出資10萬元貨幣,出資比例為20%,股東劉某出資20萬元貨幣,出資比例為40%。同日,三方股東簽署《高平市華樂蘭馨家居裝飾有限公司章程》。后公司成立,即本案原告領取了營業執照,原告公司主營的品牌為我樂全屋定制,品牌所有人為南京卓樂銷售管理有限公司。
2、2019年7月,被告劉某因公司賬務問題與原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張某發生糾紛。2019年11月29日,南京卓樂銷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公司出具《合同到期終止合作告知函》,告知原告因其連續三個月業績不達標,南京卓樂公司將于合同到期后終止合作,請原告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將手中預訂單消化完畢并完成撤店。
3、2019年12月22日,原告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對公司撤店事宜進行表決。對議題事項“對泫氏家居負一層我樂全屋定制進行撤店,解除與泫氏家居的租賃合同”,三位股東均表示同意,另外被告劉某在該股東會議題事項記錄中載明:“劉某贊成但是在撤店以前應該把公司的賬目對清楚,撤店時店內物品盤點入賬,庫房物品也應該入賬登記。各股東確認簽字方可撤店。劉某”。對議題事項“決議對泫氏家居負一樓我樂全屋定制店進行撤店。抓緊時間辦理我樂全屋店在泫氏家居的撤場手續”,股東劉國昌、張某表示贊成,被告劉某表示反對。對議題事項“撤店過程中,由于時間緊促,決議公司樣品以進價處理,價格下浮幅度最多不超過進價的30%,含運輸、安裝售后。飾品、辦公設備、安裝用具根據購買時間和使用情況定價,以上事宜由張某負責執行”,股東劉國昌、張某表示贊成,被告劉某表示反對。
4、2019年12月22日,原告公司形成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決議內容包括:“對泫氏家居負一層我樂全屋定制進行撤店,解除與泫氏家居的租賃合同。”后原告公司開始撤店工作,期間因二被告進行阻攔,原告訴訟在案。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公司系依法成立,其作為企業法人,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其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訴訟維權。被告稱原告無訴訟主體資格,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認定。根據法律的規定,公司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二被告阻攔原告的撤店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的規定,構成侵權。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權行為的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的經濟損失,二被告否認,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也未補交相應的訴訟費用,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稱原告公司拒不分配公司利潤且拒不提供公司賬目,二被告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程序依法行使權利,如原告公司拒絕,被告作為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但不能通過阻攔原告的方式進行維權。因此,二被告阻攔原告撤店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辯稱理由不予采納。
二審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本案中,上訴人高平華樂蘭馨公司作為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其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高平華樂蘭馨公司依法成立后,投資加盟經營“我樂全屋定制”,2019年11月29日,品牌所有人南京卓樂銷售管理有限公司向高平華樂蘭馨公司出具《合同到期終止合作告知函》,告知高平華樂蘭馨公司因連續三個月業績不達標,要求高平華樂蘭馨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撤店,2019年12月22日,高平華樂蘭馨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對公司撤店事宜進行了表決。本院認為,在品牌方中止合作后,為減少公司損失,高平華樂蘭馨公司開始撤店工作,屬于公司在運營過程中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故上訴人劉某、姚某阻攔高平華樂蘭馨公司的撤店行為構成侵權,高平華樂蘭馨公司有權要求停止侵權。關于上訴人劉某、姚某提出的撤店的決議并未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故劉某、姚某阻攔撤店的行為不構成侵權的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參考上述民法典關于私力救濟的規定,私力救濟應當在情況緊迫時采取,采取措施后應立即請求有關機關處理;且應有必要的限度,超出限度且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需承擔侵權責任;劉某、姚某阻攔撤店的行為妨礙了高平華樂蘭馨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如不能按時撤店可能會造成高平華樂蘭馨公司違約,亦可能產生更大的損失,且劉某、姚某實施阻攔行為后并未及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一審判決:
被告劉某、姚某停止阻攔原告高平市華樂蘭馨家居裝飾有限公司撤店的侵權行為。
駁回原告高平市華樂蘭馨家居裝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意見:
本條為民法典新增條款,該條文明確了當公民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可以采取扣留被侵權人的財物等方式保護自己權益。但是對于這種扣留的權利也加以限制,必須是在情況緊迫、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救助、不立即采取措施損害將難以彌補的情況下才可以采取這種措施。同時也要注意在扣留財物之后還要及時向國家機關申請處理對方的侵權行為,否則可能因采取措施不當而承擔侵權責任。
本文作者:陳龍,上海驥路律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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