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表決如何進行?附律師相關建議 | 董事會
董事會會議 VS 議事與表決
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是保證董事會會議順利且有效進行的一個重要前提,那么,其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怎樣設計?
目 錄
一、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表決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董事會決議不成立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與表決建議
一、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表決案例再現
成立公司,制定章程
某某遜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4日,注冊資本1,000,000元,股東為軒某公司和案外人天津XX有限公司。某某遜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條規定:“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其中,三名董事人選由天津XX有限公司推薦;兩名董事人選由軒某投資咨詢(上海)有限公司推薦?!谑鍡l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決定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钡谑鶙l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钡谑邨l規定:“董事會會議須由過半數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第十八條規定:“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四名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钡谒氖粭l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某某遜公司的董事會由曹某飛、楊某、徐某、W、DR組成,由曹某飛擔任董事長。
召開董事會,形成董事會決議
2018年1月6日,某某遜公司向其各位董事發出《上海某某遜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通知》,內容如下:“上海某某遜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長曹某飛召集全體董事于2018年1月17日星期三下午1時于上海市XX路XX號XX中心2號樓26樓公司會議室召開公司董事會會議。會議內容:因公司經理兼首席執行官DR嚴重違反《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故對罷免DR公司經理及首席執行官職務、對其予以解聘、并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事宜予以討論并作出決議。公司監事列席本次董事會會議。會議非常重要,請務必準時出席。未按時出席者,視為同意罷免DR的公司經理及首席執行官職務并追究其法律責任?!?/span>
2018年1月9日,針對上述董事會會議通知,某某遜公司的董事DR和W向另三名董事曹某飛、徐某、楊某發出《關于不同意解聘公司經理等的回復》,主要內容:“一、DR與W均不同意解聘公司經理DR的公司經理及首席執行官職務。二、《上海某某遜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簡稱“《章程》”)第十四條規定,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任期三年;《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董事會行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決定其報酬事項等;《章程》第十八條規定,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四名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三、結合前述一、二所述,根據《章程》,在董事DR與W對決議內容均明確反對的情形下,公司董事會無法滿足四名董事表決通過決議之情形,從而無法達成有效的董事會決議。任何違反《章程》達成的董事會決議均為無效決議!”
2018年1月17日,某某遜公司的董事長曹某飛召集董事徐某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楊某委托曹某飛代為出席并表決。某某遜公司的監事戴上列席該次會議。董事DR和W未出席會議,亦未委托任何人出席會議并表決。該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主要是兩項內容:一是罷免DR的經理及首席執行官的職務,并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某某遜公司的經理一職暫由董事長曹某飛兼任。
公司起訴,法院判決董事會決議不成立
董事會決議作出后,軒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要求確認某某遜公司2018年1月17日形成的董事會決議不成立。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某遜公司《公司章程》是公司全體股東討論制定的,系公司治理的依據。該《公司章程》就董事會設立、董事長選舉、董事會會議召集、董事會所議事項表決等均有明確約定?!豆菊鲁獭返谑藯l規定,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要由四名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且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涉案董事會決議是在其董事DR及W未出席會議,且對《上海某某遜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通知》內容明確表示反對意見的情況下作出的,故涉案董事會決議的作出不符合某某遜公司《公司章程》第十八條規定,決議不成立。
[案例來源]
一審: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5民初3539號
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1民終2238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董事會決議不成立
本案涉及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問題。
1、關于董事會議事方式、表決程序
議事方式是指董事會會議討論問題的形式,表決程序是指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定的步驟、方式。董事會通知方式、召集和主持、議程的提出與確定、董事有效出席人數、議題審議規則、表決方式等都屬于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內容。除法律規定外,公司法授權公司章程對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規定。
2、董事會會議記錄
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記錄,可包括所議事項、董事出席情況、表決情況、決議結果等內容。出席會議的董事切記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確認,因為這是董事對相關事項是否承擔責任的依據。
3、董事會表決一人一票
與股東會表決方式不同,董事會決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人頭主義"。董事會全體成員地位平等,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均只有一票的投票權??梢?,有限公司董事會是一個集體行使職權的公司內部機構,而不是個人負責制。
4、案涉董事會會議情況分析
某某遜公司《公司章程》對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是公司治理的依據。該《公司章程》第十八條規定,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要由四名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且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而本案系爭2018年1月17日的某某遜公司董事會決議是在其董事DR和W未出席會議,且對其內容明確表達反對的情況下作出的,故不符合某某遜公司的《公司章程》。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與表決建議
由上文分析可知,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的制定權賦予了公司章程,可見,有限公司股東對此有很大的自主權。為此,馬良君律師特向廣大的股東朋友們提出如下建議:
1、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議事與表決規則
既然公司法賦予了股東關于董事會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的規則制定權,股東們就應該充分行使自己的法定權利,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對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具體、詳細、可操作的規定。規定的越具體,越有利于會議的順利召開與有效表決。
2、董事會無權不召開會議而以書面形式作出決議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會可采用書面議事方式,即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但董事會決議并非可以不召開會議而直接以書面形式作出。如果有限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決議可書面作出,則規定無效;如果董事會不召開會議而直接作出決議,則將面臨被確認不成立的法律風險。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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