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約定不明該如何處理|合同法
法條索引:
第六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 交付期限與價格執行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案例分析:
被告斐翔公司系被告斐訊通信公司旗下全資子公司,專門為被告斐訊通信公司所屬生產基地和其他子公司采購原材料。
2016年7月5日,原告與被告斐翔公司簽署《采購框架協議》,約定原告為被告斐翔公司提供通訊專用天線。結算方式(一般為電匯90天或月結60天)。
原告按照被告斐翔公司訂單要求供貨,實際產品送達被告斐訊通信公司生產基地及其他子公司。
被告斐翔公司驗收貨物后,由原告開具發票,被告斐翔公司收到發票后一至兩個月付款。
從2018年6月開始,被告斐翔公司開始逾期付款。
2018年7月,雙方對賬確認原告已經開票被告未付的數額為10,527,309元。原告遂向徐匯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判決:
一、被告斐翔供應鏈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上海增信電子有限公司貨款10,527,293.37元;
二、被告斐翔供應鏈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上海增信電子有限公司利息損失(以10,527,293.37元為基數,自2018年10月1日起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律師分析:
該合同中,約定結算方式(一般為電匯90天或月結60天),該約定按照一般人的正常理解,無法確定支付款項的具體時間,故原、被告對于貨款的付款時間約定不明,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一般來說,在經過原告催告支付后,合理期限內,被告應當支付。如果起訴之前未進行過任何催告,一般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日,作為催告日。
律師提醒:
實踐中,有很多人認為,合同條款中,關于支付方式、需要支付的金額等沒有約定,就不用付款,并以此對抗對方。殊不知,合同法對這種情況早已經有了明確規定。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在買賣合同中,如果是分期付款的,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所以,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市場交易各個主體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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