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構成要件|合同法
所謂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項意思表示要成為要約,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一般來說,要約的成立需要具備以下要件:
一、要約是特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只要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都可以作為要約人。但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因此,發出要約的人必須特定化。
二、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合同因相對人對于要約的承諾而成立,所以要約一般應向特定人發出,這樣對方一承諾,一個合同就成立了。
但有些情況下,要約也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如懸賞廣告就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但懸賞廣告所要求的事項是特定的,完成事項的承諾人只有一個人或很少的人。但無論有幾人,如果做了廣告所要求的行為,發出懸賞廣告的人都必須按照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
三、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
意思表示能否成為要約,還要看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表達了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愿,即具有締約目的。
四、要約必須表明要約人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約束的意旨
所謂“表明”,并不要求有諸如“得到承諾合同就成立”的明確詞語說明,而是整個要約的內容表明了這一點即可。所以,是否“表明”,應根據特定情況和當事人的語言來判斷。
五、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完整
要約的效力在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因此,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這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是確定的和完整的。所謂“確定”,即要約不能模棱兩可、產生歧義,而必須明確清楚。所謂“完整”,即雖然不要求事無巨細,但要約的內容必須滿足一個合同必備的條件。
附一: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三條 【訂立合同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附二:相關案例
案件來源: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寧達某某有限公司與漢天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2017)滬01民終3468號]
裁判要點: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基本案情:
一、漢天公司是一家外貿生產企業,與寧達公司有長期的業務關系,漢天公司委托寧達公司代理出口,并辦理出口保險事宜。
二、2015年年初,漢天公司為ANNA’SLINENS,INC(以下簡稱美國公司)生產家紡制品,委托寧達公司代理出口,并辦理出口保險事宜,由寧達公司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出口保險上海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三、后美國公司破產,致使漢天公司損失價值1,162,817.75美元的貨物。漢天公司委托寧達公司向保險公司理賠,經保險公司核定,理賠金額為799,072.61美元。2015年12月10日,保險公司通過中國銀行支付了上述理賠款。
四、寧達公司獲得理賠后,書面通知漢天公司需扣除代理費用后,另暫扣107,000美元的理賠款。雙方遂涉訴。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
寧達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漢天公司629,818.17元。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二、寧達公司據以佐證其主張的計算書系一張單面的A4紙,上面僅手寫了幾行公式和數字,內容過于簡單,不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無法看出與本案系爭事實存在關聯,且寧達公司和漢天公司亦未在其上簽章,故本院認為其不能證明雙方就“以保險理賠款799,072.61美元扣除107,000美元作為結算金額”達成意思一致。
三、寧達公司主張漢天公司根據計算書確認的金額開具了發票,且發票對應的貨物數量是涉案貨物的全部,因此表明漢天公司已經同意了按計算書確認的金額結算。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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