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家屬誤工費及交通費是否屬于賠償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2021)蘇0722民初7945號掌繼芳、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述:
1、2021年7月24日,原告的父親掌大趙駕駛電動三輪車沿東海縣白塔埠鎮埠后村由西向東行駛,遇彭新海駕駛其自名下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兩車發生碰撞,導致原告的父親掌大趙經無效搶救死亡,車輛損壞。后經東海縣交警部門認定,彭新海在本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原告的父親承擔主要責任。
2、彭新海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平安財保連云港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法院認為:
一、關于賠償比例問題。被告平安財保連云港支公司辯稱,死者的電動車為三輪車,我司認為應當按照機動車處理,按照30%責任賠付。經查:掌大趙駕駛的車輛為電動三輪車,在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中明確認定掌大趙的駕駛行為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相關規定,由此可以看出,交警部門對于掌大趙駕駛的車輛是按照非機動車進行管理,而被告方雖然認為該電動三輪車屬機動車,并未舉證證明該車輛的機動車屬性,因此,對于被告方抗辯掌大趙駕駛的電動三輪為機動車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二、關于精神撫慰金問題。被告平安財保連云港支公司辯稱,精神撫慰金應當按照責任賠付。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精神撫慰金為50000元,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償。故對被告平安財保連云港支公司該辯稱,本院不予采納。
三、關于相關誤工費和交通費問題。本案中原告申請親屬辦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交通費,根據最新法律規定,喪葬費中包含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等,原告此訴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關于掌大趙住院期間在重癥監護室治療的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問題。經查:受害人掌大趙在重癥監護室治療期間,并不需要另行支付營養費、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原告訴求于法無據,本院對原告的此項主張不予支持。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及原告的訴訟請求情況,依照江蘇省統計部門公布的相關數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確定的范圍標準計算,就原告的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醫療費:11568.31。
2.死亡賠償金:279312元[(24657+5703)×1.84×5年];
3.喪葬費(原告主張):43295元;
4.精神撫慰金:50000元;
5.車損:1420元;
6.施救費:200元
上述各項損失共計385795.31元。
本院認為,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自覺遵守車輛通行規定,切實維護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害人掌大趙駕駛機動車與彭新海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掌大趙死亡,車輛損壞,事故責任認定掌大趙承擔本起事故主要責任,彭新海承擔次要責任,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因彭新海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平安財保連云港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故原告損失385795.31元,先由被告平安財保連云港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93188.31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死亡賠償金130000元+醫療費11568.31元+車損1420元+施救費200元),剩余損失192607元(385795.31元-193188.31元)由被告平安財保連云港支公司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承擔40%即77042.8元,兩項合計270231.11元(193188.31元+77042.8元)。
一審法院判決: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掌繼芳各項損失270231.11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掌繼芳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意見:
受害者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家屬因處理受害人喪葬事宜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均屬于喪葬費范疇,不再另行賠償。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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