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組關于書面通知債權人并公告的義務馬虎不得! | 公司清算
公司解散 VS 清算通知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解散,清算組應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公告。如果清算組未依法履行前述義務,會有何法律后果呢?
目 錄
一、清算組未依法通知而承擔責任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清算組成員應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律師關于清算組通知公告義務之分析與建議
一、清算組未依法通知而承擔責任案例再現
1. 原告某某金屬公司與某某機械公司素有業務往來,原告向某某機械公司供應多種規格的軸承鋼鋼絲。2012年2月至9月,原告供給某某機械公司共計價值1035041.9元的軸承鋼鋼絲,某某機械公司開具了發票。截至同年10月25日,某某機械公司共支付貨款760000元,尚欠275041.9元,經原告催要后,某某機械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在原告出具的企業詢證函上蓋章確認。
2. 被告胡某明、王某芬系夫妻,被告王某安系王某芬的父親、胡某明的岳父。公司的注冊、經營地就在王某安家中。胡某明、王某芬系該公司股東,各占50%股份,胡某明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1月11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并決議由胡某明、王某芬、王某安三人組成清算組,由王某安代辦申請注銷事項。2013年11月16日,清算組在《江蘇經濟報》公告公司解散事宜,2014年2月24日該公司完成注銷。公司注銷后,遺留的設備仍由王某安在安排進行生產活動。
3. 某某機械公司向常州市武進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銷時,提供了某某機械公司清算報告,清算報告中關于具體債權債務清理情況的內容為:1.公司總資產為282. 91萬元,公司負債185. 56萬元,凈資產97. 35萬元。2.根據原出資比例進行清算,各股東的資產、負債、凈資產分配清算如下:……(3)公司凈產值97. 35萬元,其中:胡某明出資比例為50%,分得總資產為48. 675萬元;王某芬出資比例為50%,分得總資產為48.675萬元。至本清算報告出具之日,公司已清算完畢。如有遺留債務由全體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該清算報告由清算組成員胡某明、王某芬、王某安簽字確認。
4. 原告某某金屬公司訴稱:某某機械公司拖欠貨款275041.9元,被告胡某明、王某芬、王某安作為某某機械公司的清算組成員,未盡到通知義務,損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75041.9元及相應利息,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被告王某安辯稱:某某機械公司注銷前在報紙上刊登了公告,履行了告知義務;王某安不是某某機械公司的股東,也不具備清算組成員的資格,將王某安列為被告不符合法律規定;某某機械公司的解散、清算報告等事宜都是由胡某明、王某芬操作的,王某安僅是代理人,沒有獲得該公司解散后的任何資產,且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一審法院判令被告胡某明、王某芬、王某安給付原告某某金屬公司貨款275041.9元,并承擔相應利息損失。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一審: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2015)武商初字第01170號
二審: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4民終87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清算組成員應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涉及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依法通知并公告債權人相關法律問題。
1.公司解散,清算組應依法通知并公告債權人
公司在解散清算時,對公司所負債務有清償義務。為了順利完成債權登記和債務清償,避免和減少償債糾紛,清算組應當通知各債權人盡快申報債權。清算組未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可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案涉清算組未依法履行通知義務,應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當其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某某機械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完成注銷,而在2014年1月9日,某某機械公司仍在某某金屬公司出具的企業詢證函上蓋章,據此,法院認為,某某機械公司清算組明知公司對第三人負有債務,卻未依法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債權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現某某機械公司已經清算并注銷,清算報告中顯示某某機械公司凈資產足以清償本案所涉債務。據此應當認定,某某金屬公司因未及時申報債權所受損失即為275041.9元及相應利息損失。因此,胡某明、王某芬、王某安對某某金屬公司的債權275041.9元及相應利息損失應承擔全額的賠償責任。
三、律師關于清算組通知公告義務之分析與建議
公司解散,應予依法清算。公司清算事務由依法組成的清算組負責。清算組負有依法清算之義務。清算組未依法履行相關義務的,給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責任。本律師結合實踐,特對清算組清算過程中的通知與公告義務及其責任提出如下分析與建議:
1.通知
公司解散時,對于已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分別以書面形式予以通知。公司明知存在已知債權人的情況下,如果僅是采取公告方式,而未將公司清算事宜直接告知債權人,即應當認定清算組成員存在過錯。
2.公告
對于住所不明確的債權人,由于難以用通知書通知其申報債權,清算組應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3.清算組成員并非一定是股東
在由法院組織的強制清算程序中,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從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以及這些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中指定清算組成員。實踐中,清算工作往往事務繁雜且專業性較強,公司完全有權自主決定由公司的出資者、經營管理人或者聘請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進行清算。在公司自行清算的情況下,清算組成員亦可以由公司董事、股東或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人員擔任。因此,清算義務人與具體執行公司清算事務、實施清算工作的清算人(清算組成員)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清算組成員并非一定具備股東身份。
4.不是股東的清算組成員亦應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當其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清算組成員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論清算組成員是否具備股東身份。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一條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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