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債權人如何維護權利? | 債權人異議權
公司合并 VS 債權人異議
公司可以合并。公司合并時,依法應開展哪些工作?債權人如遇公司合并,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呢?
目 錄
一、公司合并債權人維權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公司應向債權人償還債務
三、律師關于公司合并時債權人異議權之分析與建議
一、公司合并債權人維權案例再現
1. 2003年8月18日,番禺某某總公司出具一份《番禺區某某總公司轉制為廣州市某某對外貿易有限公司可行性報告》,其中載明: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在番禺區某某總公司(含屬下39家子公司)的基礎上,組建“廣州市某某對外貿易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可行性報告;組建成某盟公司,企業原有的債權、債務由新公司承擔。2003年9月30日,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批復同意組建某盟公司。
2. 2003年12月24日,某盟公司申請辦理某某某公司的企業國有資產注銷產權登記。2009年4月24日,某盟公司以某某某公司名義向原主管部門即番禺某某總公司提交一份《清算報告》,其中稱:經現實際出資人廣州市某某對外貿易有限公司研究決定,呈報備案,自2008年5月1日起,結束某某某公司經營,并向工商部門申請注銷;該企業已停止經營,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如再發生任何債權債務等問題,由廣州市某某對外貿易有限公司全部承擔。2009年5月18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某某某公司注銷。
3. 在(1993)番法經執字第22號案件執行過程中,中國農業銀行某某支行將(1992)番法經字第237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債權對外轉讓,幾經易手,由黃某某受讓。原審法院根據黃某某的申請,于2012年3月27日裁定(1993)番法經執字第22號案的申請執行人由中國農業銀行某某支行變更為黃某某。后黃某某向原審法院申請追加某盟公司為上述執行案件被執行人。法院認為某盟公司成立后,是否承接了原某某某公司債權債務,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等,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需待實體審查后才能確認。
4. 黃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1992)番法經字第237號案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廣州某某公司所負之債務由某盟公司承擔。
5.一審法院判決:確認(1992)番法經字第237號案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原廣州某某公司所負之債務由某盟公司承擔。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一審: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49號
二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終字第1515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公司應向債權人償還債務
本案涉及公司合并時的債權債務承擔及債權人權利維護相關法律問題。
1.公司合并時,債權人有異議權
公司合并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應當向債權人進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同時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2.案涉公司合并時未履行公告義務,應償還債權人債務
某盟公司由某某總公司及其包括某某某公司在內的下屬39間公司通過轉制方式設立,可認定某某總公司及下屬39家企業屬于以資產帶債務出售企業的改制方式,也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規定公司合并的一種形式。因此,對于相關企業所涉及的債權債務問題亦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鑒于現未有證據證實涉案債務已由相關主體在改制期間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通知涉案的債權人并發出公告,導致涉案債權未能得到申報處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某盟公司作為某某公司的承繼主體,理應依法承擔涉案債務。
三、律師關于公司合并時債權人異議權之分析與建議
市場上,公司合并司空見慣。但公司合并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并依法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債權人有權提出異議,如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筆者結合實踐經驗,對公司合并及債權人權益維護,特提出如下分析與建議。
1.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吸收合并,另一種是新設合并。吸收合并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時,其中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個公司。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組合成為一個新公司。
2.公司合并程序
(1)簽訂合并協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形成合并決議;
(4)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
(5)進行工商登記。
3.公司合并時債權人的異議權
公司合并,如果是強弱合并,則勢必影響債權人的利益。這時,法律賦予了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手段,即債權人的異議權。公司合并應當向債權人進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公司債權人在法定的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則可視為對自己債務人更換的默認。
4.合并后的債權債務承繼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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