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件造成的損失有誰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上訴人王壽康與被上訴人彭令財產損害責任糾紛一案 二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2020-10-23
法院: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湘09民終1911號
案情簡述:
1、2020年3月21日晚上,王壽康將其所有的小型轎車停放在桃江縣商務局院內地坪里,當天晚上,桃江縣桃花江鎮出現大風、冰雹強對流天氣,致使彭令所有的太陽能熱水器發生脫落,砸壞了王壽康所有的的車頂、車玻璃、駕駛室內物品,產生損失為15455元,用去鑒定費1000元,共計16455元。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王壽康將車停放在院內地坪,因當天出現大風、冰雹強對流天氣,致使太陽能熱水器脫落砸壞小車。
王壽康和彭令對事故的發生均沒有過錯,本次事故系意外事件,王壽康車在此次事件中受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 之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一審根據本案實際情況,確定由彭令和王壽康分別承擔王壽康損失的60%和40%的損失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一、王壽康在此次事件中造成的車輛損失16455元由彭令分擔9873元損失;二、駁回王壽康其他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意見:
《民法典》1186條由原《侵權責任法》24條演變而來,原法條是“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新法條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更為“依據法律的規定”。適用1186條的前提是受害人和行為人都不存在過錯,有任何一方存在過錯都不適用本條。但是雙方都無過錯的情況下,法律還規定了部分情況行為人適用無過錯責任,即不論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責任,故本條修改后明確了有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就依照其法律規定,無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則由雙方分擔損失。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