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不宜亂倒,面包不宜亂扔
《反食品浪費法》已于今年4月29日正式實施,旨在規范社會各界合理使用資源,促進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雖然《反食品浪費法》實施不久,但是近期輿論報道的“倒牛奶”事件、南京“不好看”面包報廢以及廈門吐司“整形”等事件,皆與違反《反食品浪費法》之規定有關。《反食品浪費法》作為一部新法,對于食品生產消費領域的影響值得相關各界引起高度關注。
一、食品浪費與食品安全
依據《反食品浪費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立法本意在于約束可安全食用或者飲用食品的廢棄和不合理利用的現象。食品浪費情形認定的重要構成要件之一是被浪費的食品系“符合食品標準或者食品安全要求的”。“倒牛奶”事件中的乳飲料和被丟棄的面包或者吐司部分都滿足上述構成要件的。此外,在各類食品生產經營中,例如食品農產品的供應鏈中存在因外觀形態原因導致的大量成熟蔬果的浪費。
相對應地是,若被丟棄的食品不能滿足食品安全之根本要求,那么并非《反食品浪費法》中所稱的食品浪費。換言之,食品安全仍然是法律規定中最基本的底線要求,《反食品浪費法》并非與《食品安全法》存在沖突性的規定。
二、部分經營形態或成排查對象
《反食品浪費法》所規制的對象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僅針對各類市場經濟主體,還包括糧食儲運加工、機關國企事業單位、媒體等團體組織及居民個人生活。然而,《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所明確的法律后果主要針對各類經營主體。為此,特定經營形態的服務提供者,諸如食品生產企業、餐飲行業(現制現售、自助餐、火鍋等餐飲模式),可能成為相關職能部門排除食品浪費現象的重點對象。建議各類企業完善自身管理體系,做好原料入庫、生產記錄、成品出庫等信息記錄與保管。
三、嚴重浪費食品的情形界定
《反食品浪費法》針對“嚴重食品浪費”、“明顯食品浪費”等情形制定了相應的行政制裁措施,但是何為嚴重浪費和明顯浪費,仍有待在之后的配套文件,例如相關標準或者各地方政府出臺的實施辦法中予以進一步明確。在具體裁量界限得以明確之前,可能出現各地監管部門執法標準的差異化,建議食品生產經營者密切關注所在地區的政策發展與變化,同時及時審查自身品控流程及體系建設,必要時應根據法律要求作出及時調整。
《反食品浪費法》的出臺對于食品生產經營者而言,有助于其降低成本、增加收益;但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市場經濟行為又同時受到消費者意愿與資本驅動,如何在市場競爭中有效降低食品浪費值得各界共謀,在節約中提高食品的利用度和消費質量。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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