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再次禁止日本核污染食品進口? ——兼談我國新修訂的《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近期,日本核廢水排放事件成為了各界關注的焦點。有媒體發現,近日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發布了一條禁令(99-33號進口警告):因為核污染禁止日本的食品進入美國。這也引起了民眾對進口食品安全的擔心。與此同時,我國海關總署發布了新修訂的《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結合上述重大事件及新規出臺,淺析域外主管部門對核污染食品的科學評估意見、我國對部分日本進口食品的禁令以及新《辦法》下進口商的法律責任范圍。
一、99-33號進口警告
美國FDA的99-33號進口警告的發布,并非緣由本次日本核廢水排放事件。2011年3月11日,日本發生9.0級地震后,美國FDA于2011年3月22日就發布了99-33號進口警告,即授權FDA下屬各分支機構對源于日本的部分食品實施“無需查驗直接扣押”(DWPE)措施。雖然99-33號進口警告至今仍未解除,但是涉及的食品類別在過去的十年間,經過了不斷的更新和變化。最新一次更新發生在2021年4月3日,FDA基于日本政府的通告,把來自巖手縣的白點鮭魚從DWPE措施限制范圍內移除了,即上述白點鮭魚通過進口查驗后,可以進入美國市場。
二、FDA對日本核污染水排放事件的評估意見
針對4月13日日本政府決定將核廢水排放大海的決定,FDA于4月14日發布了一份評估意見,認為氚對人類和動物的健康風險極低,其被排放到海洋后的會被進一步稀釋,將更加降低潛在的健康風險。因此,FDA的評估結果為經過技術處理的廢水排放到海洋后,不會對人類和動物的健康造成影響;而且,FDA也不建議消費者改變他們的消費習慣,仍可選擇從日本進口的特定食品或者包括海鮮在內的美國國產食品。
值得注意的是,FDA的評估意見是建立在日本建立的高級液體處理系統(ALPS)能把有害放射性核素(如鍶和銫)除去,而且廢水中只殘留氚的假設基礎上。
三、我國針對日本進口食品的監管規定
目前我國對日本福島縣等可能遭受核污染影響的日本進口食品的入境管理,具體依據《關于禁止部分日本食品農產品進口的公告》(2011年3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的公告》(2011年44號)和《關于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質檢食函〔2011〕236號)、《關于調整日本輸華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措施的通知》(國質檢食函〔2011〕411號)等原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至今尚未失效。因此,我國仍然禁止日本福島縣等10個都縣的食品進入我國市場。相較于FDA的99-33號進口警告多年來的動態變化來看,我國對來源于上述地區的進口禁令所涉及的食品類別更為寬泛。
四、新規下進口商主體責任的擴大和海關監管前移
核廢水的排放不僅是個科學問題,也是個法律問題。就在日本政府作出決定的同日,我國海關總署公布了新《辦法》,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下僅對《辦法》中進口食品的管理要求作簡要分析。
《辦法》實施后,進口商須對其進口的食品進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從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第22條)、進口食品的如實申報(第25條)、銷毀退運(第33條)、進口和銷售記錄(第21條)以及入境后的召回(第37條)等環節形成完整的自我負責體系。此外,我國海關部門還將全面推行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制度,并開展境外國家(地區)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評估和審查。這兩個重大變化體現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理念的改革,即風險管理向供應鏈前端延伸以加強過程化監管,與美國FDA對于進口食品的監管方式有不少共通之處。
在日本排放核廢水的影響下,任何進口食品若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我國海關可以依據新《辦法》第33條責令進口商銷毀或者退運。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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