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文體活動受傷,其他參與者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邢麗娜;劉序鳳;威海市文登區老年大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2020-09-01
案號:(2020)魯1003民初3864號
案情簡述:
1、邢麗娜于2019年9月初報名參加老年大學的交誼舞班及舞蹈班,其中舞蹈班(室內班)為每周三下午一點半開始上課,教學時長兩個小時左右,邢麗娜與劉序鳳均系該舞蹈班學員。2019年12月25日,舞蹈班組織學員為第二天的春節晚會排練舞蹈,其中一個動作為24個人聚到一起再散開,在散開的過程中,劉序鳳將邢麗娜踩到,導致邢麗娜右股骨粗隆間骨折。
2、邢麗娜訴請:判令劉序鳳賠償護理費1043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殘疾賠償金71959.3元,以上合計84996.6元。
法院認為:
集體舞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因此,在沒有證據證實劉序鳳對邢麗娜的受傷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下,邢麗娜主張要求劉序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老年大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本院認為,老年大學招收的學員均屬于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本次事故發生后,老年大學的工作人員立即趕到現場并協助助理善后事宜,且未有證據證實其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方面存在缺失,故作為本次活動組織者的老年大學,不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
駁回邢麗娜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37元,由邢麗娜負擔。
律師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是民法典中的新增條款,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經常會參加一些具有一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很可能會因他人的動作行為造成自身身體的傷害,此時的責任承擔問題就存在分歧。公民在參加這種活動之前是可以預知此種風險的存在,并且自愿參加,這就是一種自甘風險的行為。民法典明確了對于這種自甘風險行為侵權的免責,統一了此前各地法院對于此種侵權行為的不同的裁判結果,更有利于相關糾紛的妥善解決。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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