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不當使用的法律責任 ——以農漁發1號文件試行白名單制度為角度
近日,農村農業部決定從2021年起開展為期3年的水產養殖用投入品違法行為的專項整治活動,并將試行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單制度。根據此次農漁發〔2021〕1號文件的內容,農業部職責管轄范圍下的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僅包括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而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等未經依法審批的藥品(“非規范藥品”)可能無法納入白名單中。這將導致今后養殖者使用非規范藥品可能面臨一定的法律責任風險。
一、 非規范藥品的產品屬性不清
根據農業部《2020年水產養殖用獸藥及其他投入品安全隱患排查計劃》,非規范藥品按用途可分為促生長、殺蟲、除雜和環境改良劑(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微生態制劑)4類。由于業內對非規范藥品的必要性一直存在爭議,導致其產品屬性處于灰色地帶。
按照農漁發〔2021〕1號文件的要求,非規范藥品只有通過明確其合法身份,即歸入獸藥或者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管轄,才有納入白名單的可能性。該規定出臺的目的在于打擊部分規避政府監管將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改頭換面的產品。由于對于文件的解讀尚未統一,有學者認為不屬于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的非規范藥品可由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管理。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設想在實務中的可操作性較低。不論基于何種假設,對于非規范藥品尤其是環境改良劑類產品的行業發展都是一次重大的變化。
二、 涉及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的類案分析
在現行法規體系下,由于非規范藥品產品屬性存在爭議,加之存在違法添加農獸藥的情形以及生產企業對產品功效宣稱及說明書的不當渲染,極易導致非規范藥品被主管行政部門認定為假獸藥的事件發生。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涉事企業可能面臨罰款、沒收設備、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可能觸犯《刑法》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結合相關資料,筆者對歷年類案的總結如下:
(一)標簽標示的功能符合獸藥定義的行政認定,可以不經成分檢測直接被司法機關采納;
(二)標注為“非藥品”的非規范藥品不影響其被歸為獸藥的事實認定,當事人亦不能據此主張無主觀過錯的責任豁免;
(三)由于非規范藥品產品屬性模糊,推翻假獸藥或者獸藥的認定意見難度較大。
三、 養殖者及經營者需增強法律風險意識
農漁發〔2021〕1號文件的發布,意在重點查處故意逃避獸藥及飼料監管制度、超范圍使用農藥等違法行為,對于生態環境治理、農產品及食品安全均有積極作用。生產經營企業應提高水產養殖用投入品選擇及使用的法律風險意識,做好應對策略與舉措。
此外,利益相關方要密切關注非規范藥品類別中環境改良劑的使用前景。由于尚缺乏技術數據支持其安全性,對于作用對象為水體并非動物生理機能,且確無違法添加農獸藥的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等產品(其功效成分既不屬于獸藥正面清單又不屬于獸藥負面清單)將被如何管理,值得相關部門及行業協會等利益相關方的進一步共同研討。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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