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被侵權人起訴一定需要窮盡所有侵權人一起起訴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陳光武與丁鋼名譽權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 2020-06-11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滬01民終1324號
案情簡述:
1、2017年3月10日,案外人李肖霖執筆,署名為被告陳光武及李肖霖的文章《丁小紅詐騙案遇上這樣的中國法官》發表于“為你辯護網”,該文中稱“丁小紅的整個家族資產高達60億元,主要資產為上海浦東花旗銀行,全部資產均由其大弟弟丁育一手創造,小弟丁鋼對家族資產沒有貢獻,沒有股權。丁鋼利用被授權管理資產的機會在個別司法人員的配合下強行霸占了這些資產企圖全部侵吞,并且陷害大他13歲把他帶大的姐姐詐騙了她自己是絕對大股東的上海順通公司的1,000萬元。……。
2、丁鋼僅起訴陳光武立即停止侵權,并刪除新浪微博、新浪博客和相關網站文章;公開道歉;賠償損失。
3、被告陳光武二審上訴抗辯一審遺漏共同被告李肖霖,認為程序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
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發表于為你辯護網的《丁小紅詐騙案遇上這樣的中國法官》署名有被告,且被告對文章內容認可,并轉發到自己的博客上。《一個法官的堅守》由被告撰寫并發表于自己的博客和微博上。兩篇文章對丁鋼的評價負面,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文章的相關內容真實,兩篇文章中運用了激進絕對的文字,確實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故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在收到本案訴狀后即自行將兩篇文章從被告的微博和博客上撤銷,被告已停止了侵權行為。對于被告應承擔的侵權責任,本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情確定由被告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關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40萬元,被告抗辯律師費過高,本院酌情調整為2萬元。
二審認為: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據此,侵權訴訟中的連帶責任人并非必然是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法律賦予了被侵權人選擇的請求權,對連帶責任人可以單獨提起侵權之訴。案中,《丁某2詐騙案遇上這樣的中國法官》一文的署名作者包括上訴人陳光武和案外人李某;《一個法官的堅守》由上訴人撰寫具名發表。現被上訴人選擇起訴由上訴人承擔侵權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故上訴人的該項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一審判決:
一、被告陳光武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丁鋼書面賠禮道歉(具體內容由法院審核);
二、被告陳光武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丁鋼賠償律師費2萬元,公證費1萬元;
三、駁回原告丁鋼的其余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意見:
在共同侵權案件中,很可能存在被侵權人不清楚其他共同侵權人的存在,如果要求被侵權人起訴侵權行為時列明所有共同侵權人為被告,無疑是增加了被侵權人的維權難度,不利于被侵權人保護自身權益,違反公平正義原則。故法律賦予被侵權人選擇的權利,起訴侵權時可以起訴全部侵權人,也可以擇一或多名侵權人起訴,最大程度保障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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