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丨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債務情形多樣,
法律來辨析。
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條是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明確了“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同時,與第1060條相對應,明確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此外,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其他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已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轉載自: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