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丨公共交通工具晚點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八百二十條。
交通工具晚點造成旅客損失時,
承運人需要擔責嗎?
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
第八百二十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轉載自: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