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發布 | 上海高院下調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收費標準
上海法院自2017年開展自主網絡拍賣工作以來,堅持執拍分離的原則,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臺,以網絡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并將網絡拍賣輔助工作,如制作拍賣財產文字說明及視頻、展示拍賣財產、接受咨詢看樣、協助財產過戶交接等,委托網絡拍賣輔助機構承擔,網絡拍賣輔助機構根據規定收取相關輔助費用,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為進一步優化上海營商環境,降低執行成本,合理保障當事人權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與市商務委員會和市拍賣行業協會及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等座談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要求和上海實際情況,決定對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費用收費標準予以下調。具體規定參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費用收費標準的通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調整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費用
收費標準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區人民法院及鐵路運輸法院: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加強對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管理的通知》精神,優化本市營商環境,依據《上海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自即日起,全市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費用實施新的收費標準。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原上海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費用收費標準基礎上,下調收費標準(約為原收費標準的二分之一)。
下調后的收費標準:以單件拍賣標的成交價為基數,差額定率累進計算。拍賣成交價人民幣200萬以下(含200萬)的,輔助工作費用比例不超過1.5%;超過200萬至1000萬(含1000萬)的部分,不超過0.9%;1000萬以上的部分,不超過0.6%,最高收費限價為25萬元。
二、給付方式:輔助機構完成執行法院委托的全部輔助工作,在拍賣標的成交后,由執行法院從拍賣成交款中支付。
三、此標準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發布之日前成交的標的,按原收費標準支付輔助工作費用。成交日期以網絡平臺公示的成交確認書上的確認日期為準。
四、委托拍賣標的成交的傭金、兩次流拍后標的變賣成交的輔助工作費用,收費標準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年7月17日
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轉載自“浦江天平”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