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非法狩獵要不得!
基本案情
向某銀因聽信民間偏方吃癩蛤蟆能治其岳母的肺氣腫病,2019年4月24日晚,向某銀騎摩托車載著女兒向某清(案發時不滿14周歲)到渦陽縣天靜宮街道蘆莊行政村曹莊自然村東西水泥路兩邊,采用夜間照明、用手捕捉的方式擅自捕捉蟾蜍39只。正在捕捉時,向某銀被渦北派出所當場查獲。經鑒定,向某銀所捕捉的蟾蜍均為中華蟾蜍,屬于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
法院判決
2019年10月23日,經渦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向某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39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向某銀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向某銀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向某銀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非法狩獵罪的對象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三有保護動物),常見的有: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第二十三條規定: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狩獵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予以刑罰處罰。
那么何為“情節嚴重的”行為呢?為了把刑法的規定具體化,正確地運用刑罰武器打擊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行為,以更好地保護野生動物資源,2000年12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情節嚴重”的行為,一是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二是具有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間,使用了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非法狩獵的情節,也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的行為。三是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法官寄語
愛護野生動物人人有責。許多人認為打幾只常見的鳥、抓幾只青蛙無傷大雅。在這里,法官提醒您,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的,只要達到情節嚴重,不管狩獵的目的如何,即使不是為了營利,也將構成犯罪。廣大群眾要引以為戒,強化環境和生態保護意識,改變以前的一些不良習慣和做法,切實遵守國家法律,切莫以身試法。
轉載自:安徽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