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增加了貸款通過率,也大幅增加了貸款人成本丨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五條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者分期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與李志剛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冀0602民初2997號。
案情簡述:
1、2018年5月10日,被告李志剛與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華路支行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61000元,借款期限為36個月。
2、2018年5月8日,被告就該筆借款向原告投保保證保險,以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華路支行為被保險人,每月保費率為1.6101%。
3、2018年5月10日,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華路支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向被告崔勝中發放借款61000元,被告還款2期后再未履行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
4、2018年9月29日,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華路支行償還借款本息,共計60686.03元。依照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應賠償原告保險費共計3982.33元(每月保險費1086.09元,80天賠償等待期和上一個月欠繳期30天,1086.09元除以30天乘以110天)。
法院認為:
1、被告李志剛在原告處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原告向債權人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華路支行履行保險責任后,有權依據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投保人李志剛追償。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60686.03元及保險費3982.33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2、被告李志剛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審判決:
一、被告李志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欠款60686.03元及保險費3982.3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6元,減半收取708元,由被告李志剛負擔。
律師意見:
1、律師經案件檢索發現,近期出現大量民眾因向銀行貸款被要求購買《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每年保險費率近20%。后因拖欠貸款達到一定時限,保險公司履行保險義務代為還貸,后向貸款人追償訴至人民法院的案例。貸款人多因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導致法院缺席判決,后被拉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造成諸多不便,在此提醒想進行貸款的民眾,認真了解貸款流程,計算貸款成本,防止因個人的疏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應當盡到審查義務,對于不具有償還能力的貸款人,應當限制其進行貸款,在與貸款人簽訂貸款協議前,應當說明貸款利率及需要投保的保險種類及費率,避免過度貸款擾亂社會經濟、金融正常秩序,增加民眾不必要的經濟成本。
本文作者:陳龍,上海驥路律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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