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董事有哪些職權?附律師關于執行董事職權規定相關建議 | 執行董事
董事會 VS 執行董事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那么,執行董事有哪些職權?
目 錄
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職權爭議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執行董事職權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職權規定若干建議
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職權爭議案例再現
成立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執行董事職權
某盛公司于2012年7月5日注冊成立,注冊資金200萬元。
某盛公司章程第八條規定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章程第十五條規定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職權。
兩任執行董事均制定印章證照管理制度
2015年8月8日,孫某榮、趙某某、李某某、李某、燦某某公司簽訂《增資協議》,約定由燦某某公司對某盛公司增資,增資后,公司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由燦某某公司委派宮某擔任,公司監事由李某擔任,公司總經理由趙某某擔任。
某盛公司經多次工商變更,至2015年9月14日工商管理檔案記載的信息為:注冊資本為3921.57萬元,股東分別為:李某持有股權4.59%,趙某某持有股權15.81%,李某某持有股權10.2%,孫某榮持有股權20.4%,燦某某公司持有股權49%,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宮某,某盛公司的章程修正案確認宮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其后,孫某榮將其持有的股份轉讓給孫某。
2013年3月1日,某盛公司執行董事孫某榮批準執行該公司的《證照及重要文件管理制度》、《公章管理制度》。2015年11月4日,某盛公司執行董事宮某批準該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規定:本公司執行董事全面負責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保管工作,具體為印章的發放與回收、監督、保管、使用、補辦和更換。上述《證照及重要文件管理制度》、《公章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的制定均未經股東會決議,而是由執行董事直接批準。
執行董事登報聲明證照遺失并補辦
2017年1月某盛公司工作人員陳某將某盛公司印章、證照從宮某處拿走,宮某多次向陳某索要未果,陳某陳述公章不在她處,但拒絕提供公章交接的書面材料。宮某在無法查知公章、證照下落的情況下,為保證公司的權益不受損,作為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決定更換、重刻公章
2017年2月3日,宮某出具遺失聲明一份,載明:“本人因不慎將某盛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正副本、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正副本全部丟失,申請補辦。”2017年2月4日,宮某在江淮晨報上刊登遺失聲明,聲明某盛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正副本、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公章、財務章、法人(宮某)章、合同章、發票章、銀行開戶許可證遺失。其后宮某補辦了上述印章及證照。
起訴法院確認登報聲明無效被駁
股東趙某某、李某某、孫某認為宮某擅自在江淮晨報上刊登某盛公司證照、印章遺失作廢聲明,是嚴重違反對某盛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嚴重違反公司法的行為,遂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確認宮某擅自刊登某盛公司證照、印章遺失作廢聲明無效。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某盛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并規定了執行董事的職權范圍。根據公司法及某盛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權力屬于執行董事。由此,宮某作為某盛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有權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行使其法定職責內的職權。
根據通常理解,公司印章、證照的保管、使用系公司內部基本事務的管理范疇,系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體規章的執行問題。在某盛公司印章、證照掛失前,有人在宮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持某盛公司印章對外簽訂合同。宮某作為某盛公司的執行董事,有對某盛公司印章、證照的管理控制權,其在對公司的證照、印章失去控制、而公司印章卻對外仍在使用的情況下,及時在報紙上刊登某盛公司證照、印章遺失作廢聲明,將公司原先的證照、印鑒章作廢,補辦新的證照、印章,不失為及時減少公司商業經營風險、避免損失的有效措施,亦是宮某履行執行董事職責的體現。該行為未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的規定,亦未違反董事對公司的勤勉、忠實義務。且該登報公示的意思表示自在報紙刊登之時生效。故,宮某的行為不符合法定無效的情形。
[案例來源]
一審: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2511號
二審: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終7360號
二、律師解讀執行董事職權
本案涉及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職權相關問題。
1、關于執行董事的設置
董事會是有限公司的必設機構,即便公司不設董事會,仍然需要設置類似董事會的機構-----執行董事。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執行董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即股東人數較少或公司規模較小。因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公司,其內部組織機構應當更為精干、靈活,所以沒有必要強制要求其必須設立人數不少于三名董事所組成的董事會。
2、本案涉及執行董事職權之爭
從法律地位的角度而言,執行董事享有的職權應當與董事會享有的職權范圍相同。
某盛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并規定了執行董事的職權范圍。這是該公司基于其自身規模等綜合情況對公司經營管理方式的自由選擇。
根據公司法及某盛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權力屬于執行董事。由此,宮某作為某盛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有權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行使其法定職責內的職權。
根據通常理解,公司印章、證照的保管、使用系公司內部基本事務的管理范疇,系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體規章的執行問題。無論是宮某任執行董事之前或之后,某盛公司《證照及重要文件管理制度》、《公章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的制定均未經股東會決議,而是由執行董事直接制定。該事實也印證了對于印章、證照的管理是屬于某盛公司執行董事的職權。宣告公司印章及證照遺失并補辦是對公司印章及證照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具體事務,當然屬于執行董事的職權范圍。在某盛公司的股東會未將補辦公司執照及印章的權力明確從執行董事的職權范圍中排除的情況下,宮某的行為并未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職權規定若干建議
執行董事雖然只有一人,但其與公司董事會一樣,是股東會決議執行機關和公司業務決策機關,具有重要地位。那么,如何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馬良君律師特提出如下建議:
1、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職權
由上文分析可知,執行董事的法律地位等同于董事會。因此,董事會享有的職權,執行董事也應享有。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我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董事會享有的十一項職權,包括為宏觀決策權、經營管理權、機構與人事管理權、基本管理制度制定權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均適用于執行董事。
2、章程具體規定執行董事會職權
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此時,如果公司章程約定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則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和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
與董事會集體決策、集體行使職權不同,執行董事是一人行使職權。加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以,為平衡權利義務,維護股東合法權益,馬良君律師認為,有限公司應將執行董事的職權與董事會職權有所區分。有限公司應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執行董事的職權,這樣,便于理順股東會和執行董事的職權分工,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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