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解決?法律問答來了!
驥路按語:
2020年春節,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亂了所有人的工作、生活節奏。在中共中央領導下,全國人民眾志成城地打響了狙擊疫情的人民戰爭。
疫情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了諸多影響。為回應廣大客戶的關切,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陸續推送相關權威機構關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間相關法律問題解答,為客戶答疑解惑。
本期推送房屋租賃合同篇。
1、因疫情防控影響,出租人或承租人是否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答:應以維護合同關系穩定、鼓勵合同繼續履行為原則,對受疫情防控影響但符合繼續履行條件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在疫情防控發生前已經符合合同解除條件的,應予支持。
2、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居住,因疫情防控導致不能正常居住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減免租金嗎?
答:應鼓勵租賃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根據公平原則視具體情況,由出租人適當減免租金或適當延長租期,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后果。
3、承租人承租房屋(攤位)用于經營,因疫情防控導致經營受到較大影響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減免租金嗎?
答:對政府明令暫停營業的行業、企業,承租人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的,應當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對政府未明令暫停營業的行業、企業,承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繼續履行,但承租人能證明其經營因疫情防控受到較大影響的,承租人可以根據公平原則要求出租人適當減免租金、延長租期,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后果。
4、房屋轉租中,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對次承租人減免租金或延長租期后,是否可向出租人主張權利?
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損失應由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根據公平原則,通過減免租金、延長租期等形式合理分擔。其中,對以轉租為經營業務的承租人,其與出租人之間損失分擔,還應結合雙方租賃合同中對租賃期限、租金數額、支付方式等約定合理確定。
5、疫情發生后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可否以受疫情影響為由要求減免租金、延長租期或解除合同?
答: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時對疫情防控情形已經明知或應知,合同訂立后再以受疫情防控影響為由要求減免租金、延長租期或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文章來源:杭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