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疫情=不可抗力?|《合同法》
導讀:正當人們喜迎春節之際,新冠病毒來勢洶洶,一場沒有硝煙的抗擊病毒戰役也隨之在全國范圍內打響。為防止病毒急劇擴散,諸多省市陸續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這也就意味著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等。這些措施對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產生了巨大影響。那么,疫情的發生是否屬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本文將為您解析。
何為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臺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不可抗力的通知與證明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疫情發生就一定屬于不可抗力、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近期,本律師接到多起關于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的電話咨詢,情況各異:有被強制隔離,無法履行買賣合同;有因人在國外,因害怕回上海后被感染而援引不可抗力拒絕回國履約的;還有企業因疫情生意慘淡,還需要支付高額商鋪租金,欲退租的等等。
以上種種情況,皆因疫情產生,那么均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免責或者解除合同?本律師認為,絕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在認定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時,注意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第一,疫情的發展階段。疫情公布后,為有效控制人口流動避免擴散,國務院已經決定延長春節假期,武漢市首先被“封鎖”,隨后,各省市也根據自身情況,規定了企業的復工期限。疫情發展初期并不是所有城市均實行封鎖,部分城市后來因為疫情蔓延才陸續實行交通管制等措施,因此疫情發展的不同階段,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不同。
第二、合同雙方當事人,標的物等所在地區是否實施了足以阻卻合同履行的相關措施。因疫情在各地的情況不同,各地對此實施的具體措施的程度也不同,有些城市將全部小區均實行封閉管理(比如武漢自2月11日消息稱已經實行全部小區封閉管理),有些城市則僅僅是發現被感染病例的小區或者周邊小區進行封閉管理,還有的僅對發現病例的單元樓進行封閉管理。在國外的合同當事人,有些國家對去往中國有相應的限制或者禁止進入措施。這些措施,對阻卻合同履行起到直接影響。
第三,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疫情及為防止疫情蔓延所實行的一系列措施與不能履行義務的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上述電話咨詢中,有因害怕上海有疫情,不愿回國履行合同,所在國亦未實行進入中國的相關措施。這種情況下,雖有發生疫情,但對其履行合同沒有任何影響,僅僅因主觀害怕感染而不愿繼續履行合同,這種情況下,疫情與不能履行之間顯然不存在因果關系。故不能援引不可抗力解除或者免除責任。
如不屬于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原則亦可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根據實踐需要,對情勢變更進行了明確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盡管對于該條規定,學術界存在一定爭議,但其目前是關于情勢變更最權威的法律依據。在2019年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條也有類似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受疫情影響,客流量明顯下降,導致企業經營困難,部分企業甚至長時間沒有收入,此時,如果是承租商鋪,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主張變更合同,減免部分租金。
律師提醒:
因疫情原因,確屬于不可抗力需要免責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根據上述合同規定,提供相應證據,并及時書面通知對方,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果未能及時通知,造成擴大部分的損失,將由自己承擔。
主張情勢變更,減免相應租金的,應當先盡量協商,協商不成的,及時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變更或者解除。
多難興邦,相信在舉國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勤勞、勇敢、智慧的中國人民一定能夠共克時艱!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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