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 合伙人退伙時,未經結算即可取回入伙出資?
退伙 VS 結算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出現法定或約定情形時,合伙人可要求退伙。那么,合伙人退伙時,如何結算?未經結算,可否取回出資?
目 錄
一、合伙人退伙取回出資糾紛案例再現
二、人民法院關于合伙人退伙取回出資糾紛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合伙人退伙取回出資之意見建議
一、 合伙人退伙取回出資糾紛案例再現
1. 某洺企業成立于2012年10月29日,兆某公司系普通合伙人,某財富公司系有限合伙人。
2. 2017年6月,兆某公司、某財富公司與某寶公司、某圣公司簽訂《入伙協議》、《合伙協議書》,同意某寶公司、某圣公司作為有限合伙人入伙。某寶公司的出資額為1.7億元。后某財富公司退伙。
3. 一年合伙期限屆滿后,某寶公司要求退伙,并要求某洺企業全額返還1.7億元入伙出資本金并支付投資收益,某洺企業拒絕,某寶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
4.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退伙需先結算,現某寶公司在某洺企業所持有的某股票未處置,且合伙人未對某洺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的情況下,要求某洺企業全額退還其入伙出資本金無相應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一審后,某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人民法院關于合伙人退伙取回出資糾紛裁判要點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某寶公司向某洺企業的出資,屬于某洺企業的財產,某寶公司要求退伙,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對某洺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如果存在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可以待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現某寶公司、兆某公司、某圣公司并未就某洺企業的財產進行結算,其直接要求某洺企業向其返還出資,支付收益,不符合法律規定。
三、律師關于合伙人退伙取回出資糾紛之意見建議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出現法定或約定情形時,合伙人可要求退伙。那么,合伙人退伙時,如何結算?未經結算,可否取回出資?
本律師結合本文案例,特提出如下意見建議,以供讀者參考。
1. 合伙人退伙,需先行結算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退伙,需先行結算,之后,合伙企業才能依據結算情況向退伙合伙人退伙出資(財產份額)。未經結算,退伙合伙人要求合伙企業退還出資,將無法獲得支持。
2.結算方式
合伙人退伙,結算方式為:
(1)全體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結算時,可聘請專業律師、會計師參與,或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核實企業資產與負債情況。
(2)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一般需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未了結的事務,如合伙企業的訴訟,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等。
(3)結算后,需清償合伙企業債務,再行向退伙合伙人退還出資,否則,將可能損害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5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