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 合伙協議未約定期限的情況下,合伙人可單方退伙?
合伙期限 VS 單方退伙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可以協議約定退伙事由,當退伙事由出現時,合伙人可以要求退伙。那么,如果沒有約定退伙事由,合伙人是否有權單方退伙?何種情況下可以單方退伙?
目 錄
一、合伙企業合伙人單方退伙案例再現
二、人民法院關于合伙人單方退伙糾紛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合伙人單方退伙之意見建議
一、 合伙企業合伙人單方退伙案例再現
1. 陳某某、黃某某、王某于2013年11月13日簽訂的《三人合伙協議》約定共同出資合伙經營。
2. 在合伙經營過程中,黃某某和王某自愿退伙,并與陳某某簽訂了《退伙結算清單》。
3. 本案經一審、二審,陳某某申請再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某退伙條件成就,一、二審法院判決陳某某返還黃某某財產份額,并無不當,駁回陳某某的再審申請。
二、人民法院關于合伙人單方退伙糾紛裁判要點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案中,全部合伙人一致同意黃某某退伙。故一、二審判決認定黃某某退伙條件成就,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關于合伙人退伙,應退還退伙人財產份額的規定,黃某某退出合伙企業時,合伙企業處于盈利狀態,應退還黃某某財產份額。
三、律師關于合伙人單方退伙之意見建議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可以協議約定退伙事由,當退伙事由出現時,合伙人可以要求退伙。那么,如果沒有約定退伙事由,合伙人是否有權單方退伙?何種情況下可以單方退伙?
本律師結合本文案例,特提出如下意見建議,以供讀者參考。
1. 合伙協議未約定期限時,合伙人可單方退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從前述規定可知,合伙人單方退伙需滿足以下條件:
(1)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如約定期限,則合伙人無權單方退伙,只能根
(2) 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該條件需要在個案中進行判斷,司法裁量空間較大。
(3) 提前通知義務。單方退伙合伙人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退伙不免責
合伙人在符合上述情形單方退伙后,對于退伙前的合伙企業的債務仍需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需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退貨時從合伙企業取回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案例來源】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申字第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