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 合伙協議如何約定退伙事由?
入伙 VS 退伙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時,合伙人可以要求退伙。那么,合伙人在入伙時,如何約定退伙事由,以便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呢?
目 錄
一、合伙企業合伙人退伙糾紛案例再現
二、人民法院關于合伙人退伙糾紛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合伙人退伙事由約定之意見建議
一、 合伙企業合伙人退伙糾紛案例再現
1. 2013年5月21日,某瑞基金(甲方)、某達投資(乙方)、金某某公司(丙方)簽訂《入伙協議》,主要約定:“……第一條、甲方同意接納乙方、丙方加入某實投資,成為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合伙企業的投資期限為兩年,等。
2. 同日,某瑞基金、某達投資、金某某公司簽訂《合伙協議》,主要約定:“……有限合伙的名稱為某實投資,本合伙企業的投資期限為兩年,等。
3. 2013年5月24日,某達投資向某實投資轉賬2億元。某實投資認可依據《入伙協議》、《合伙協議》,對某達投資的欠款為:本金2億元、截止到2015年5月20日的投資收益。
4. 另查明,某達投資在庭審中提交了27號委貸合同的復印件,某實投資認可該復印件的內容的真實性。某實投資、某瑞基金認可某實投資沒有其他財產歸還對某達投資的欠款,對外債權只有某某置業在27號委貸合同項下的欠款2.5億元及利息、復利、罰息,某某置業歸還了部分利息。
5. 某達投資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某置業償還某達投資投資于某實投資的借款本金2億元,暫計至2015年6月20日的利息。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其相關訴訟請求。
二、人民法院關于合伙人退伙糾紛裁判要點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1. 某實投資、某瑞基金、金某某公司簽訂的《入伙協議》、《合伙協議》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的規定,某達投資也是基于上述約定要求某實投資返還本金并支付收益。故,某達投資的訴訟請求,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據。
2. 某達投資要求某某置業向其直接還款的依據為某實投資、某瑞基金未及時向某某置業主張債權,某實投資、某瑞基金怠于向某某置業主張27號委貸合同項下欠款的行為,已對某達投資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某達投資可代為求償,要求某某置業直接向某達投資歸還欠款。
三、律師關于合伙人退伙事由約定之意見建議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時,合伙人可以要求退伙,那么,合伙人在入伙時,如何約定退伙事由,以便更好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呢?
本律師結合本文案例,特提出如下意見建議,以供讀者參考。
1. 合伙人可通過合伙協議約定退伙事由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因此,合伙人成立合伙企業之初,可以協議約定退伙事由。這樣,當約定事由出現時,合伙人可據此主張退伙,以自身合法權益可以得到有效、及時地保護。
2. 可約定的退伙事由
合伙人可在合伙協議里約定的退伙事由很多,如:經營期限屆滿且未續期;合伙目的已實現或無法實現;約定的業績目標未達成;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義務、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長期不參與經營管理、泄露商業秘密、違反競業禁止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被追究刑事責任等。
【案例來源】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冀民二初字第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