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簽的合同有效嗎? | 合同簽署
簽署時間 VS 合同效力
一般而言,合同主體先簽署合同,然后再履行合同。但現實中,可能會出現合同履行過程中再簽署合同,且簽署的落款時間提前。這種倒簽的合同,如果發生爭議訴至法院,一方可以主張無效嗎?
目 錄
一、倒簽合同糾紛案例再現
二、人民法院關于倒簽合同糾紛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倒簽合同之意見建議
一、倒簽合同糾紛案例再現
1.2010年1月10日,富某公司與合作競買方某港公司簽訂《入伙合作協議書》,約定:某港公司自愿與富某公司參與競買廣西某某大廈,富某公司占某某大廈的70%產權,某港公司占某某大廈的30%產權。
2.富某公司與某港公司為辦理《拍賣成交確認書》變更手續和產權登記手續需要,倒簽了落款日期為2007年10月6日的《合作協議》、《授權委托書》,2010年2月12日,兩當事人將當日聯合簽署的《告知函》及《合作協議》、《授權委托書》提交給了廣西公物拍賣行有限公司。
3. 2011年5月9日,清算組、拍賣公司將該大廈正式移交給某港公司和富某公司。2011年8月29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書,確認清算組將廣西某某大廈(不含22、23層)拍賣給富某公司和某港公司行為合法有效。
4.富某公司與某港公司在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過程中發生糾紛,富某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雙方倒簽的《合作協議》、《授權委托書》《入伙合作協議》、《告知函》及《補充協議書一》無效,判決確認協議約定某港公司某某大廈(不含22、23層)的30%產權歸富某公司所有。
5.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富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富某公司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雙方當事人通過倒簽《合作協議》、《授權委托書》、《告知函》的形式虛構合作競買事實,規避了我國的稅收法律規定,導致國家稅收流失,屬損害國家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應屬無效。廣西高院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入伙合作協議》、《補充協議書一》、《合作協議》、《授權委托書》、《告知函》無效。
6.某港公司不服上述二審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認為案涉《合作協議》、《補充協議書一》、《授權委托書》、《告知函》是為履行富某公司與某港公司之間合作協議所需的文件手續,是雙方合作競買行為的一部分,合同倒簽日期并沒有改變雙方上述真實意思的表示和履約的事實,符合法律的規定。判決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院(2013)桂民二終字第20號判決;維持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二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
二、人民法院關于倒簽合同糾紛裁判要點
最高院經審理認為:
1. 關于合同效力。案涉《合作協議》、《補充協議書一》、《授權委托書》、《告知函》是為履行富某公司與某港公司之間合作協議所需的文件手續,是雙方合作競買行為的一部分,合同倒簽日期并沒有改變雙方上述真實意思的表示和履約的事實,符合法律的規定。
2. 合同是當事人關于權利義務的確定,要求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律沒有對倒簽日期進行限制的條款。所以,倒簽日期的合同只要是真實意思表示并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雙方合作共同競買廣西某某大廈的事實并非虛構,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本案所涉文件是否倒簽,并不因此影響共同競買的客觀事實。
三、律師關于倒簽合同之意見建議
一般而言,合同主體先簽署合同,然后再履行合同。但現實中,可能會出現合同履行過程中再簽署合同,且簽署的落款時間提前。這種倒簽的合同,效力如何?本律師結合本文案例,特作如下分析:
1.倒簽的合同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但這只是一般任意性規范,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改變合同成立時間,改變合同生效時間。如果合同當事人倒簽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般應認定為合同成立且生效。
2. 倒簽合同存在侵害他人利益等法律規定情形的,合同無效
如果合同當事人倒簽合同的目的具有非法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則該倒簽的合同是無效的。
3.當事人應有效防范倒簽合同的風險
雖然法律并未禁止倒簽合同,一般而言,倒簽的合同也是有效的,但并不代表倒簽合同就不存在風險,如,合同已經履行,但未簽署,如一方欲倒簽合同,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則可能導致倒簽合同無法簽署;等等。因此,存在需要倒簽合同情形時,我們應多方保存合同已經履行及履行情況的證據,以備對方違約時維權。
【案例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民提字第2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