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業違反澳洲排他性條款被判巨額罰款
澳大利亞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CCC)自2020年以來,加強了對企業實施獨占交易的調查行動。2022年3月,由ACCC提起的其與澳大拉西亞食品集團有限公司(AFG)的不正當競爭一案,經法院審理判決,澳大拉西亞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的排他性條款,實質產生減少市場競爭效果并最終認同雙方所達成的1200萬澳元巨額罰款。
一、案件概要
AFG生產各類冰淇淋產品,是澳大利亞境內兩大冰淇淋巨頭企業之一。在2014年至2019年期間,AFG與分銷商簽訂的分銷協議約定,未經AFG事先書面同意,分銷商不得在澳大利亞各銷售點分銷同類冰淇淋產品的競品。分銷協議履行期間,分銷商根據協議多次征詢AFG就銷售其他競品的許可,并最終均未實施銷售競品的活動。經ACCC調查認為,AFG制定的排他性條款違反《競爭與消費者法》第47條。
二、法律依據及判決要點
澳大利亞聯邦《競爭與消費者法》第47條對于獨占交易進行了原則性禁止規定,但排他性條款是否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關鍵在于是否實質產生減少市場競爭的結果或可能性。在上述案件中,AFG在澳大利亞境內冰淇淋產品市場中處于領先地位,其利用獨占交易限制,控制了澳大利亞境內絕大多數銷售經營渠道,實際加大了其他企業進入該消費市場的困難,從而減少了市場公平競爭的機會。根據法律規定,違反獨占交易禁令的處罰金額將在1000萬澳元、企業獨占交易期間獲得利潤的3倍或上一年度銷售額的10%三個選項中選取最大值。
但是,考慮到2019年后AFG從分銷協議中刪去了獨占交易條款,并在ACCC調查期間積極配合,主動承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允諾設立合規管理體系等消除違法行為的糾正措施,法院最終認可了雙方達成的1200萬澳元罰款的處理方式。
三、ACCC對市場競爭處理方式選擇
ACCC通常在市場公平競爭調查后,可采取行政決議、違法告知、公開履行承諾、民事訴訟等不同方式處理相關不當經營行為。當損害公平競爭的行為由大型或全國性經營者實施、對消費者或小企業造成重大損害時,ACCC傾向于采取民事訴訟方式處理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上述案件經ACCC評估認為交由法院判決是最為合適的處理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在澳具有壟斷地位企業實施排他性協議的調查執法仍將是ACCC未來2年的重點工作領域之一。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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